101年公司登記實務八、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問: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規定,法人股東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但若公司之股東僅為法人股東1人時,適用該前開條文?


答: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倘貴公司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由法人股東直接指派董事、監察人,並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公司法第27條、第128條之1)。


問: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無持股之自然人擔任監察人?


答:單一法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128條之一規定,由法人股東指派自然人擔任之,被指派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自然人雖未持有該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但是在登記表上,該董事、監察人之持股數應記載為所代表法人之持股數(該自然人未持有該單一法人股東所投資公司之股份)。


問:法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如已送件,應如何補正?


答:法人股東或其指派之代表人可辭去董事或監察人,公司再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或監察人,並檢送辭職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補選之董事或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補正。


問:法人對外投資,指派人是否受限?可否指派監察人?


答:法人對外轉投資所指派的人限於行為能力人,亦可指派自己公司之監察人當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