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一、公司所在地

問:透天4層樓房屋門牌號碼未加註樓層,若公司所在地欲登記在2樓,辦理公司登記需要特別註明樓層嗎?或不註明樓層,交由營業登記機關認定?

答:公司倘設立於透天4層樓房屋之2樓,公司登記申請書件內之公司地址自應載明正確樓層。

 

問:公司地址登記需多數所有權人同意,現只需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同意,請問何時放寬?

答:本部100年7月7 日經商字第10002416630號函檢送100年5月5 日研商「公司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有關房屋所在地為公同共有人時之審查決議略以,「依99年度全國商業行政協調會決議:房屋稅單若載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等共○人』,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檢附甲君出具之同意書或簽署之租賃契約即可。」

 

問:有限公司一人股東所持有之建物,已檢具使用同意書,是否須另附建物所有權狀?

答:若檢具建物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仍須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影本。如檢附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則不以完稅稅單為限。若單一自然人有限公司股東將公司登記於董事名下之房屋,則不宜附租賃契約,而應檢具建物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避免有違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9條規定雙方代表的禁止。

 

問: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僅所有權人簽名並未蓋章,需加蓋公司印鑑嗎?

答: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係由所有權人所出具,故僅需所有權人簽名或蓋章(應檢附正本),不需再加蓋公司印鑑。

 

問:單一股東之有限公司董事將自己的房屋供該有限公司登記使用,出具租賃契約書與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是否可選擇其一?

答:按本部97年6月6日發布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6條附表規定,申請公司(含分公司)設立或所在地變更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始不致違反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9條雙方代理之禁止規定。

 

問: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未辦妥遺產稅申報,可否設立公司?

答:可由全體繼承人共推一人為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行使同意權,將房屋設為公司所在地。

 

問:有限公司一人股東所持有之建物,如何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書?

答:單一自然人有限公司股東將公司登記於董事名下之房屋,不宜附租賃契約,而應檢具建物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避免有違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9條規定雙方代表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