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之傳繳通知並繳納滯欠稅款後,請保留已蓋收款章之傳繳通知及相關交易明細表等收據至少5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滯欠地方稅等稅款經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以下簡稱屏東分署)強制執行後,屏東分署會寄送傳繳通知請義務人限期繳納。

   若納稅義務人選擇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門市繳款,請於繳款後將已加蓋收款章之傳繳通知書及交易明細表等收據傳真至該局或屏東分署以便銷案並請保留該收據至少5年,以利日後查詢及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收到屏東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確認無誤後應儘速繳納稅款,避免日後存款、薪資或不動產遭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10-07-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