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免稅範圍,其中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因此,僅領有重大傷病卡並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必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身心障礙免稅資格者,應視車輛是否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來判斷,如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核准免稅;如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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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