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
舉例來說,甲土地今年如有買賣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呢?如果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雖持有未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若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由誰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乃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仍需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