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稅之車輛,停放公共道路停車格內雖未行駛仍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21/07/0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只是未繳109年使用牌照稅,將車停放在家門外馬路旁並無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不限於動態行駛,也包含靜態的停放車輛。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7-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