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應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出售前一年內有他人於該址設立戶籍或寄居情形,設籍人須填寫設籍人有無租賃申明書,以釐清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請依規定如實申報,因核定之租賃資料有時間落差,倘嗣後查得出售前一年內確有租賃情事,將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7-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