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應課徵印花稅。但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如您對契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