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公演不論有無收費,應於舉辦前向稅捐單位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有售票、收費之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向所屬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為無收取任何費用之無價公演,亦應於舉辦前報備。

  稅務局說明,舉辦有售票、收費之臨時各種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檢具舉辦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代徵娛樂稅保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送驗之票券及其樣張各1份,向轄區地方稅捐機關辦理驗票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於演出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經查獲者,將依娛樂稅法13條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如出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將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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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