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土地所有權人於管制期間內死亡,繼承人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於管制期間內死亡,繼承人因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即重購退稅之土地會被列為管制案件,列管期間為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土地所有權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死亡,其重購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時,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實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會向繼承人追繳。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10-06-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