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來電詢問,為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可否持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書,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上開法條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
該局進一步表示,假執行之判決係對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宣告假執行,使勝訴之當事人藉即時之執行確保權利之實現,不待確定,即得聲請強制執行,係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之執行名義,自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之「其他執行名義」,故債權人可持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書,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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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