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太太來電詢問,其先生名下土地因離婚關係須移轉於本人名下,詢問是否可以比照夫妻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因故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也可主張行使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取得的土地不動產產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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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