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未保留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者,即失去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先生南區的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三個月前因故將戶籍遷出,事後已再遷回原址,不知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打電話到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陳先生所有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因故遷出,未保留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就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事後雖再遷回原址,仍須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並經核准後,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有類似情況須將戶籍遷出,且無法保留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一人設籍者,請於戶籍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盡快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確保您的權益。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撥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6-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