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請民眾勿將不使用之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而不繳納使用牌照稅,以為沒有實際行駛道路就沒「使用」車輛問題。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路邊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之態樣。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如車子因故障待修暫不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若想要再使用車輛,只要1年內至監理機關申請恢復使用手續即可。而報停期間,車輛亦不可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會被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再次提醒民眾,如車輛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或已申報停止使用,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更新日期:110-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