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如因繼承而移轉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果重購土地5年列管期間因繼承而移轉時,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買入登記之日起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任意移轉或是改變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只有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5年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10-06-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