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飼養流浪貓狗使用的房屋是否需要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民眾棄養的行為層出不窮,導致流浪貓、狗數量居高不下,有許多愛護動物人士為照顧流浪貓、狗而提供安置處所,並詢問是否可以減免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為配合農業發展政策,促進以企業方式經營農牧場,以農業生產活動必要之房舍可以免徵房屋稅,例如專供飼養禽畜使用的私有房屋。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意見表示,犬、貓非屬畜牧法所稱家畜、家禽,其飼養場所亦非畜牧場;所以供飼養流浪貓、狗使用的房舍,目前仍需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6-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