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拍賣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一方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可於拍定後出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最遲應於收到稽徵機關輔導函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始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的期間,作為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期限,倘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即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該局提醒當事人要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3-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