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應重新鑑定,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小姐來電詢問,其所有之車輛原已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日期即將到期,若逾期未重新鑑定,是否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之證明所載有效期限日前,應重新鑑定並換發新證明,原核准免徵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身心障礙證明證明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內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分機401-402、406-407、410-4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