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如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亦同,該局表示,如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就可以利用這種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登記到夫或妻的名下,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病從事土地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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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