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使用之公有土地,於掩埋面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者得繼續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於108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42290號頒布最新解釋函令:「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公有土地,於掩埋面依法設置該掩埋場附屬設施太陽光電系統,且未影響掩埋場垃圾處理規定功能者,准繼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依據稅法規定,供垃圾、水肥、汙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使用之公有土地,得免徵地價稅。又該垃圾掩埋之土地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設置,非都市土地須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土地則須經都市計畫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如專用區),始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於已封閉之垃圾掩埋場掩埋面設置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之太陽光電設施,在未影響垃圾掩埋場處理功能情況下,仍可依法繼續減免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為促進公有土地活化使用,且當前政府持續推廣綠能等再生能源政策,財政部爰核釋該類土地得繼續依法免徵地價稅,以促進土地利用及相關產業發展。

更新日期:108-04-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