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轉租不適用房屋稅減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之工廠若為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房屋稅可案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若廠房轉租,雖仍供工廠直接生產使用,惟已非該工廠自有使用,依前揭規定,應即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取消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改為全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8-04-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