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沙鹿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要辦理買賣移轉書立契約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前項規定所稱之契據,就房屋來說,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時書立之契約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地政機關未曾核發建物所有權狀,移轉時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因無須持該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故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可免貼繳印花稅。

  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