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建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如符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購地建屋,在土地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興建之房屋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申請退稅的條件除了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原有土地或土地先出售後2年內重購土地外,尚須符合:1.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2.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4.重購土地之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先購後售土地,在購買土地時原持有的土地必須供自用住宅使用,才能退稅哦!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