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原適用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之截止收件日為107年1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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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訂定契約之日為106年12月31日,原適用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之截止收件日為106年1月29日止,但如107年1月30日始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107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7-01-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