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供農路使用之土地,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用地範圍,及移轉時得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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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農企字第0900102896號函略以:「…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應即符合農業用地定義之要件;至其用地編定類別似不在限制之列。是以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已修正為「供農路使用之土地」)雖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仍應屬農業用地之範圍,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適用。惟依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則仍不在適用之列。」是以,倘若移轉土地符合上開規定,具已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得據以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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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1-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