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地價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限至106年11月30日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止,部分民眾因公告地價調整,導致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該處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特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對於106年地價稅額較104年增加2萬元以上,且調幅達30%以上之民眾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條件且有繳納困難之民眾只要於106年11月30日前向稅捐處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即可就增加的稅額擇一適用延期1到5個月或分2到6期繳納,但經核准緩繳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該處表示,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另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可於地價稅繳納期間內(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