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別忘記申請註銷稅籍,才能停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拆除房屋後,常忘記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致仍被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致不堪居住程度者,應於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該處所轄分處申請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者,即可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且未檢附拆除相關證明文件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