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於決標後轉列為保證金,如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者,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收據適用稅率為千分之四,而領回押標金所立收據稅率為千分之一,兩者憑證性質不同稅率亦不相同,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9-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