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期間及重劃完成均可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土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可適用完成之日起2年減半徵收的規定,並自第3年起恢復全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要件,或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巷道等減免稅用地,可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如逾9月22日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8-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