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繼承人間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之標的如包含不動產,且須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關於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之課稅標的,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須貼用印花稅之不動產分割契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不動產為課稅標的,如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立內容包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該部分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其價值免予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06/04/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26

106/04/25

106/04/25

106/04/25

10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