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 再延五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減免規定,原於106年1月27日期滿,經總統公布修法,再延長免稅5年。
該分局說明,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達成節能減碳目標及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美玲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6/02/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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