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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重劃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6/07/05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重劃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以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才可依法扣除。如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該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故不得依上揭法令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扣除。該局說明,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或因道路工程開闢,繳納工程受益費,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無由再於土地漲價總數中扣除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7/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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