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免稅車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須重新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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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免稅車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須重新申請免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後,合於相關規定者,可以向車籍所在地之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其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原已核准身障免稅之車輛,若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須以他車重新申請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