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領回臺中捷運機場用地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出售時有無稅捐減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辦理區段徵收,未以現金補償地價,改按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局特別呼籲區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該土地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亦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適用。至於土地所有權人將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與配偶後回贈本人,嗣後再出售與配偶,申報計課土地增值稅時,仍可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4/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