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車輛承買人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應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車輛承買人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應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以維自身權益

最近有位林姓車主來電詢問,已將車輛賣給他人,但買受人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導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該怎麼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一般來說車輛轉讓後,其使用人通常已非原車主,而若買受人(新車主)遲不辦理過戶情況下,因監理機關車籍記載之車主資料仍為原車主,所以使用牌照稅及相關違章裁罰案件仍會以原車主為納稅人。

   為確保原車主自身權益,建議原車主可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則以刊登報紙方式代替,若新車主仍拒不辦理過戶手續者,則應檢附存證信函或登報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才不會冤枉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相關違章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因未辦理過戶手續,致未依期限檢驗車輛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又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規定,除補徵本稅外,還將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 105/02/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