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網拍營業場所,如符合規定仍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登記網拍營業場所,如符合規定仍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處所,是否還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部分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原供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11/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