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也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沙鹿區王先生最近繼承取得一棟公同共有房屋,詢問該房屋可否適用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自住使用(1.2%)及非自住使用(1.5%)2種。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房屋,依法律規定查明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其他要件,則該潛在權利部分就符合自住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甲、乙及丙三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A屋,該屋供甲實際居住,且同時並無出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甲所有潛在應有權利1/3部分,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若符合自住相關規定,應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才可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3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