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為緩起訴處分時,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可扣抵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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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為緩起訴處分時,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可扣抵罰鍰金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行政罰法第26、27、32、45、4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0年11月23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違反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或不付保護處分(少年事件)、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二)違規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

該局說明:本次修法的實際影響,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為緩起訴處分時,依修正前之規定,行政機關仍得課處罰鍰,且所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不得扣抵罰鍰。而本次修正條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為緩起訴處分時,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則可扣抵罰鍰金額。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服務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作詳盡說明。

更新日期:2015/06/0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