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2處以上之自用住宅時,應如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擁有2處以上之自用住宅時,應如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住在大甲的張先生問到:他有2棟房屋,1棟自己住,1棟給父母住,這樣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要件,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是以1處為限;但是,同時擁有2處以上的住宅時,如果其中1處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受扶養親屬設籍,其他的住宅則有成年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未供營業使用,則都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注意的是,土地上的房屋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如為都市土地,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合計」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則為700平方公尺。

  地方稅務局溫馨提醒,地價稅於每年11月份開徵,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或沙鹿分局(04)26624146分機11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