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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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近一步指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依法其契約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移轉契稅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足印花稅票後,再辦理申報。

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洽詢稅務局及各分局,相關服務電話如下:

總   局:3326181轉2476。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7、608。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06。

更新日期:2014/08/13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