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2年10月間死亡,生前以父親為要保人,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需要併計遺產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本件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李佳桂 電話:04-23051116#117)
更新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