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
該所指出,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基金會如已將當年度購置房屋支出,列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可再將該資本支出按年數攤提折舊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6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粘鐿瀞 電話:04-23051116#106)

更新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