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起電子發票交易明細營業人將不再主動列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起電子發票交易明細營業人將不再主動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自103年1月1日起開立紙本電子發票格式,將不再主動列印交易明細,消費者恐有如何確認消費品項及金額等疑慮,財政部提供建議如下:
(一)消費者於交易時如何即時(或事後)確認消費品項與金額,以及交易金額等資訊錯誤如
      何證明乙節,建議消費者可於完成交易48小時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https://www.einvoice.nat. gov.tw,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之全民稽核功能,
      輸入電子發票證明聯上所載明之發票號碼、日期及隨機碼,即可查看到最近6個月內
      之完整發票明細資料,或消費者可透過智慧行動裝置下載相關電子發票APP讀取電子
      發票證明聯上之QR Code查詢電子發票明細。如發現發票資訊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第24條規定,建議消費者持記載錯誤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由營業人作廢電子發
      票並重新開立,且營業人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QR Code掃瞄服務,即可得知消費品
      項與金額,倘營業人不願提供協助,消費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
(二)有關交易時僅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且未要求交易明細之消費者,可要求營業人提供電
      子發票證明聯QR Code掃瞄服務,即可得知該消費明細。
(三)有關如何分辨電子發票證明聯與交易明細之對應關係,建議消費者可從發票金額總計
      進行核對,另搭配營業人與商品明細之關聯性,或依前述(一)之做法至整合服務平台
      透過全民稽核,或是掃瞄QR Code的方式查詢特定發票之交易明細,比對相關資訊以
      利分辨。惟仍建議消費者以載具索取發票,透過載具查詢,可大大減少發票與明細對
      應之困擾。
(四)有關未具備行動裝置、連網設備或上網能力之消費者,於消費當下索取電子發票證明
      聯時,可直接要求營業人列印交易明細。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紙及電子發票無紙化政策,財政部鼓勵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及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發票,期以循序漸進方式導引營業人及消費者配合前揭政策,故建議消費者除得依前述各種方式查詢交易明細,即使消費者交易當下未索取交易明細,亦得於交易後持載具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請營業人提供交易明細,或直接上整合服務平台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325)

更新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