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或田賦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休閒農場蓬勃發展,提供國人休閒旅遊最佳去處,而土地所有權人經常會誤解休閒農場既經休閒農業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其相關設施仍為農業使用,應屬課徵田賦範圍。 該局表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休閒農場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稅捐。按財政部函釋規定,休閒農場土地作為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土地,因得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應改課地價稅。至於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等項設施,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應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稅法相關定辦理。 該局表示,對於休閒農場課徵地價稅之相關問題,若民眾仍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82-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