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31日立契買賣土地,記得要在103年1月29日前辦理申報,才能以102年度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應自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才能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申報期間起算日是以契約訂定之日起算30日,移轉土地在102年12月31日前訂約者,請把握在訂約日起30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就可以適用102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如果您是在102年12月31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若要以102年度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至遲應於103年1月29日以前辦理申報手續,如於102年1月30日以後才辦理,因已逾30日申報期間,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103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該局提醒民眾,若要以102年度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特別注意土地移轉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386969 或(03)8226121轉分機172~17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