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更加周延及完備,增進徵納雙方和諧,減少爭議,該部賡續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措施,積極蒐集業界建言及輿情反映,檢討民眾或事業、團體認為不合理的賦稅法規;各稽徵機關對於稽徵實務作業遇有法令不合時宜或衍生適用疑義案例,均報該部適時檢討研修。102年9月1日至103年1月15日完成檢討並發布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計14則,賦稅法規合理化績效詳如附表,其重要成果如下:
一、所得稅
(一)103年1月8日增訂「所得稅法」第94條之1並修正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符合一定情形且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二)102年11月14日核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戶處分股票,核屬海外外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三)102年11月14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四)102年12月2日廢止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委託客戶名冊,俾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能。
二、銷售稅
(一)102年9月12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增列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之違章情形,並審酌一定期間發生相同違章情事之頻率給予相對減輕處罰之裁量。
(二)102年11月25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就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由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修正擴及於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得免予處罰,以資衡平。
(三)102年12月6日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配合電子發票採取「紙本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併行機制,明定統一發票兌領獎憑證除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及紙本電子發票外,尚包含電子發票證明聯,俾保障買受人兌領獎權益。
(四)102年12月31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擴大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配合實務需要,增訂第6種統一發票為電子發票、延長營業人上傳電子發票至整合服務平台之時限,並明確規範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因列印或開立錯誤致發生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
102年10月9日核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 項第1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四、遺產稅及贈與稅
102年11月25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內政部推動「免附戶籍謄本」措施,檢討刪除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申請實物抵繳案件應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落實簡政便民政策。
(二)配合101年12月5日修正所得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要件規定,修正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得不計入贈與總額,其受扶養人為扶養義務人(即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適用要件,期使課稅基礎一致,以符合租稅公平。
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一)102年9月25日核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於持有期間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可按供營業或出租樓層數占實際總樓層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102年10月18日核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之自住房地,於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六、其他
(一)放寬欠稅公司限制法院選派清算人出境之規定:公司於清算期間,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除該清算人係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者外,不予限制出境。
(二)102年10月14日修正「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受除名處分應撤銷或廢止登錄執業證明書並註銷登錄;該業者名簿應載明加入公會名稱、曾否受過懲戒;管轄國稅局網站應依規定格式公告該業者資料;配合該業者應加入公會始可執業規定,刪除其得籌設公會規定。
該部未來將持續辦理檢討法令規定及行政措施,期疏減訟源,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徵納雙方和諧,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02-23228106
相關附件:賦稅法規合理化成果
更新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