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訂契約免貼印花稅
(臺中訊)因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立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可免貼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嗣後讓與人雖因交付違章建物,而將事實上處分權歸於受讓人,但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屬前揭「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稅務局並提醒大家,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嗣後的移轉亦即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有其他問題,可直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