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欠稅之擔保品應具有明確客觀之評價方式,且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等。
日前有民眾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來電詢問,可否提供墓園(含塔位)作為擔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呢?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義務人所提供之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須具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等特性,方可作為欠稅之擔保以解除出境或申請訴願暫緩移送執行。惟墓園(含塔位)之市價目前並無明確、客觀之評價方式可資參考,且市場需求不易掌握,變現不易,已為財政部96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780號函釋不符稅捐稽徵法作為擔保品之規定,是以墓園(含塔位)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民眾需另行提供符合規定之擔保品以解除其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