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如屬免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但依規定應揭露者,請依式填載「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如屬免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但依規定應揭露者,請依式填載「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方式替代股權融資弱化資本,降低其應負擔之所得稅,我國於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同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供徵納雙方遵循。該查核辦法明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計算及稽徵機關查核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並備妥及保存相關文據。

中區國稅局指出,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揭露負荷,查核辦法亦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予揭露,除此之外,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皆應依結算申報書第8頁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對於營利事業之關係人負債,屬於免列入計算公式者,101年度結算申報書第8頁第二部分增列「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欄位,營利事業應依式揭露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本營利事業之關係及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原始借款金額。上述免揭露及免列入計算公式規定,請參閱表一。

表一:免納入計算公式情形及相關揭露規定

 

說明

申報書第8頁

免揭露

1、申報收入金額(含非營業收入)≦3,000萬元。

2、申報利息支出≦400萬元及關係人負債利息支出≦400萬元。

3、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 0,且其虧損不適用虧損扣除規定。

回答第一部分第1及2題後,其餘免填。

應揭露

1、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借款)或第8款(增建固定資產借款)應列為資本支出之利息相對應之關係人負債。

2、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購買土地)應列為資本支出或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之利息相對應之關係人負債。

3、   營利事業個別或與其他營利事業聯合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之借款,如能證明其借款以自有資產提供十足擔保,惟授信作業實務要求仍應由關係人提供負連帶責任之保證者。

4、   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之借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者。

5、   由營利事業與國內關係企業為共同借款人,並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資產提供擔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擔保,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之借款。

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請於第二部分揭露資料「關係人負債明細表」中,揭露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本營利事業之關係及於I欄填載關係人負債原始借款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1年6月向銀行借入8,000萬元,截至101年底止,該筆借款餘額為6,000萬元。該筆借款甲公司提供自有資產十足擔保,惟銀行要求負責人A君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按查核辦法規定,前述借款屬關係人負債,惟免納入「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計算公式,則甲公司辦理101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按第8頁第二部分規定格式揭露,填載關係人A君基本資料、與甲公司之關係及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8,000萬元。

該局特別強調,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關係人負債屬於免列入計算公式者,仍應依規定格式填載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原始借款金額。而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如超過3比1者,應自行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並依法納稅。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錢妙秋,電話:04-23051111轉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