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因故無法成交者,請辦理撤銷申報。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因故無法成交者,請辦理撤銷申報。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時,請儘速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申報,以維護您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目前契稅由公所代徵)審核相關應附證件齊全者,權利人即負繳納契稅的義務,在一般情形下非經撤銷申報,則必須履行該義務,如逾期未繳,每逾2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最高至15%為止,逾30日仍不繳納還會被移送執行。因此,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時,請儘速偕同賣方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申報,經審核符合規定,未繳納的契稅始可註銷,不會造成欠稅而被移送執行,已繳納者,才可以全數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人,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申報之公定契約書及繳款書正本,且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的印章,須與公定契約書所蓋印章相符,以符合規定。